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463号
申请人: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96769500U。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九村工业园区(**检测中心东临)。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736169。
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高黄10号(***与湛南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世纪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39058.6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39058.6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 佳
书 记 员 张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