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3992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