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3民初4598号
原告:许某某,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许某某丈夫,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鲁山县。
被告武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许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许某某建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