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0559、30560号
上诉人[(2021)粤0105民初20353号案被告、20366号案原告]: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桃花街159号经典居3011、3012房。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职务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凌云,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21)粤0105民初20353号案原告、20366号案被告]:***,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玲,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0353、2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长盛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703.45元;二、长盛公司向***支付转正后未足额支付的工资7202.98元;三、长盛公司向***支付未购买社保造成***自行购买社保的支出损失7224.58元;四、长盛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作期间周六加班工资11420.69元;五、长盛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作期间提成工资61256元;六、长盛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至10月高温津贴300元;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长盛公司承担。
长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长盛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7600元;二、长盛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三、***应赔偿长盛公司98000元项目损失费;四、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76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653.91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粤0105民初20353号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2021)粤0105民初20366号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长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判决长盛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600元;2.判决长盛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400元;3.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意原审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一、长盛公司未给***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的工作能力、态度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长盛公司的录用要求,且其在试用期间因其怠慢、不积极的工作态度给长盛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存在涉嫌泄露部队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的行为。***入职以来担任设计师助理的岗位工作,主要负责长盛公司钟某设计师安排的工作任务,但该设计师和其他员工反映,***入职以来的工作态度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时间观念,经常迟到或偶发性找借口拒绝上司交代其去办理的工作,且由于其工作上的问题,在***对接长盛公司客户时,客户负面反响很大,给长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也是长盛公司未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只是当时处于2020年农历年年末,碍于情面及尚有其他工作未交接完,未正式辞退***。二、长盛公司与***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主动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导致,并非是***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长盛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长盛公司在***要求长盛公司为其购买社保时,长盛公司的员工社保管理系统无法为其增员,原因是***未能按照长盛公司的要求与其原来的单位办理退工及退缴社保手续,致使长盛公司无法为***办理社保转入手续。另外,虽然长盛公司无法帮其缴纳社保,但***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仍然由原单位广州市月亮湾建设设计有限公司缴纳社保,不存在损害其社会保障保险利益的情形。因***不配合长盛公司办理社保转入手续,致使长盛公司无法给***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自行承担。***并非是被迫提出离职申请,而是害怕要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长盛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原审判决第二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长盛公司虽坚持其原审主张,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长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州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印
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