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1民初1623号
原告: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霞浦县动岚游泳馆,住所地霞浦县。
经营者:***,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告:***,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原告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动岚游泳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收525元,由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