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聂家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456381616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98元,减半收取779.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