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4民初218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08月28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聂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38161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44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常通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阳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