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121执30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2018年3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标的款44000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唐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