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

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民初2192号
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倪志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