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

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3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蓝田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蓉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赣中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62687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3日起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支付垫资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其利息,具体支付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前支付160万元,2015年11月23日前支付120万元,2016年3月23日前支付剩余120万元,逾期未付则各期未付款自各期应付款之次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南康区XXX产业园工业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XXX)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XXXXX号)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由江西龙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5)通过竞买号Y2XX8于2017年7月14日在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南康区家具产业园的厂房”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33113497元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南康区家具产业园工业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XXX)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XXXXX号),土地面积21600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为三层,总建筑面积为14245.19平方米(其中1号厂房为6726.23平方米,3号厂房为7518.96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西龙鑫木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江西龙鑫木业有限公司可凭本院作出的(2015)***第1302-2号执行裁定书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直接到赣州市南康区国土资源局及赣州市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宝先
审判员***
审判员袁长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