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130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一初字第39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XX产业园的厂房(不动产权号:XXXXX)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于11月3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区XX产业园的厂房(不动产权号:XXXX)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骏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