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

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130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启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一初字第39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XX产业园的厂房(不动产权号:XXXXX)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于11月3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联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区XX产业园的厂房(不动产权号:XXXX)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骏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