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0612号
原告:青岛聚金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聚金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金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青岛聚金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