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539号
申请人:青岛地丰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03号1栋9**6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7327027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清江路拐弯处(清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8630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地丰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申请人青岛地丰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地丰盛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