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3350号
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箕子山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8088349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清江路拐弯处(清江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8630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