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76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刘民路人民政府商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8J3G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清江路台柳路拐弯处(清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8630X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润天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