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1039号
申请人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937.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隆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937.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