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7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2061T。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
原告**诉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9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贵州湄潭县亿百汇五金建材市场工程,原被告在2014年12月28日签订《水电安装及消费分包施工协议书》,由原告以分包形式从被告处承建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项目工程也如期竣工验收交付并于2017年3月对外营业。2017年3月30日经结算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的欠条,欠条载明:亿佰汇工程水电安装总造价壹仟叁佰柒拾叁万元整已支付玖佰陆拾万元,未支付肆佰壹拾叁万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虽分两次共支付了120万元,但剩余293万元欠款无故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湄潭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管辖法院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