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保101号
广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以(2022)湘110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紫金街中路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号,已抵押],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