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民初117号之二
原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甘溪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2061T。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第2页共2页
案件受理费16852元,减半收取8426元,由原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开吕
人民陪审员 宾小凤
人民陪审员 庚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