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鼎建设有限公司

广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77.525958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已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另**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以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已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另**二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证券、保险、公积金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