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25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委托代理人***,男,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执行人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黔23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由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124元。由***承担申请执行费124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承担申请执行费169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案款14954.98元履行完毕;***、***主动将执行案款17945.95元履行完毕。经向金融、住建、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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