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财保137、144号
申请人:贵州省平坝县纸板厂。
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城关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2473H。
法定代表人:蔡辉。职务: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大道广禾铭苑2栋3单元5A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85654416E。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珍珠苑发成公寓电梯房1单元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565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
申请人贵州省平坝县纸板厂与被申请人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合并进行审理。二申请人分别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1990万元、38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二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7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由二申请人负担分别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永江
书记员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