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3905号
原告:唐光友,男,2001年2月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唐文品,男,1980年10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杨明富,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贵州省广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北侧0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蒋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东湖大道广禾铭苑2栋3单元5A02。
法定代表人:万荣斌。
原告唐光友与被告唐文品、杨明富、贵州省广禾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18日,原告唐光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光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友负担。
审 判 员 任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 巡
书 记 员 曾凡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