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艳与唐文品、杨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4045号

原告:杨艳,女,1977年8月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唐文品,男,1980年10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杨明富,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贵州省广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502555X2,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大道御府名都1栋1单元5A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85654416E,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大道广禾铭苑2栋3单元5A02。

法定代表人:万荣斌。

原告杨艳与被告唐文品、杨明富、贵州省广禾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杨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艳负担。

审 判 员  郭 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青艳

书 记 员  夏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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