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33006号
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老不振坑口社区源溪一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31C9P。
法定代表人:曾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希刚,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九龙路256号稻田大厦A座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90175R。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杨立忠,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
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一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立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67元,由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国雄
审判员  吴斯恒
审判员  杨晓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鹤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