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

东营有拓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3670号
原告:东营有拓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39498701,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范有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东,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917176,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南二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义国,总经理。
原告东营有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营有拓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营有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志友
审 判 员  卢峰之
人民陪审员  张瑞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