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某某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5189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917176。
法定代表人:王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娜,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生,临朐县冶源镇米山村。
原告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1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至实际返还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被告***与原告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协助原告中标莱钢集团建设的临朐安置房防火门项目。2020年11月2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协助原告中标该项目,原告按总工程款的2%给予其报酬。被告以初次合作缺乏信任为由要求原告以现金形式提前预付10万元,并承诺如果未能中标,则全额退还该10万元。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同日支付其现金10万元。但被告却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最终未能中标该项目。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将10万元返还,但被告拒不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刑事案件在青州市看守所羁押,现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尚美华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苗志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