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泰汇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