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财保235号
申请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丽景C幢12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金额为225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