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2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09234339-2。
法定代表人:陈黎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滨江半岛**楼**织机构代码:07321440-5。
法定代表人:陈绍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2民初7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1095.5元,执行费用13010.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且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存款账户7341********,冻结了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存款账户3505********,因账户余额不足未扣划。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通过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在宁德安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截至2021年2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且已盖章同意。
综上,被执行人安泊(福建)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29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窦卫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