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875号
原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峰,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与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的(2022)鲁1482民初856号原告***与被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原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均已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482民初85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学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影颀
书 记 员 程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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