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74号
原告:禹城市金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禹城市金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禹城市金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城市金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