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

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财政厅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105行初293号
原告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西工业园区干校路(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培林,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财政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财政厅行政管理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潘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窦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