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4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西工业园区干校路(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661878160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信,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0元,由上诉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