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

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62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900元,***有银行存款1000元,依法划拨该存款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