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齐齐哈尔中实运业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执监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一重集团齐齐哈尔中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齐齐哈尔中实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5执62号。因本案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齐齐哈尔中实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