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某某基区旺兴鸡蛋批发店、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初1513号
原告:***基区旺兴鸡蛋批发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群众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06MA1AXUH40N
经营者:管士玲,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
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2746121140G,,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法定代表人:李中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厂前路**代表人:陆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区旺兴鸡蛋批发店诉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基区旺兴鸡蛋批发店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21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基区旺兴鸡蛋批发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