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初151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华粮油商店,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新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06MA19KBNM27
经营者:张反振,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新小区****。
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2746121140G,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法定代表人:李中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前路**定代表人:陆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华粮油商店诉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华粮油商店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21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华粮油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