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99号
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办事处厂前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办事处厂前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MA1C3NQH30
法定代表人:刘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和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