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933号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