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辖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生产机组全部系专用设备,而非通用设备,是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本案系典型的名为供货合同,实为定作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处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系争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保险、安装及调试等事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其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承揽方系履行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6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戚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