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9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渔峡口镇。
申请执行人*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529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2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