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2552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国道220线112-917号远大建筑节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滨河华庭14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2019)鲁0113执2552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鲁011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2042721.18元;二、由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204272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上述一、二项债务,***对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向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部分的1/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一、二项债务,**对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向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部分的1/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在承担上述第三项债务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在承担上述第四项债务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8元及申请费5000元,共计28218元,由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109元、由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55元、由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54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12月4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汇诚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汇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同一人)报公安机关进行协查,至今未能反馈。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汇诚公司、***、**分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12月16日将三被执行人分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贷款本息合计2042721.18元、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共计282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及执行费,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征询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杜会三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