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甲论与某某、某某、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964号
原告:宋甲论,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甲论与被告***、***、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甲论自愿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甲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甲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宋甲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