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6民初12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路中段。统一社会代码:9137132416845036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经本院查证,退回的法院专递上载明退回的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电话是空号”。现被告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