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6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号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兰陵县城兰陵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03634。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TZDM201952030000000572)作担保(保险金额20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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