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6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8月1号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兰陵县城兰陵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03634。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0326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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