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0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兰陵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03634。
法定代表人:杨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雷,村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石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10万元,本院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20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石沟村委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10万元。兰陵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山区半程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