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3045号之一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LU91Q。
经营者:戴胜书,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刘唐玉,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城兰陵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03634。
法定代表人:杨英华。
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唐玉、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1日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