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990号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1684503634,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环球中心E座11楼1107。
法定代表人:杨英华,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N2371302MF2926776A,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孝玺,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02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剩余98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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